626服务中心属于哪个单位 , 社区禁毒六位一体是什么意思?

传涌网络 03-19 6阅读 0评论

1. 成都念佛安养院的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上街626号。2. 成都双流区寿而康双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一家拥有三家综合性养老院的大型机构,总床位数达到600张。3. 该养老中心在成都和重庆等地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日间照料、健康养生、旅游度假、人才

目前,阳江已制定了“应帮尽帮”9项措施,结合社区警务改革,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完善市、县、镇、村四级管控体系,以白沙626禁毒服务中心为样板,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各镇(街)的626禁毒服务中心。去年12月,包括江城区岗列街道对岸村、阳西县程村镇石龙村和阳春春城街道春江社区等3个毒品治理试点的启动,标志着阳江禁毒工作

位于长春市新民大街626号的吉林省老干部活动中心,隶属于吉林省委老干部局,于1984年正式落成并投入服务。该中心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它南边紧邻风景如画的南湖公园,北侧则是气势宏伟的文化广场,西边则是宁静雅致的朝阳园林,为老干部们营造了一个宜人的学习、健身和娱乐的综合性活动场所。

626服务中心系禁毒办的派出办事机构,内设五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办公综合室。主要功能是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戒社康、动态管控、信息采集、情报收集等“六位一体”的立体管控网络。1、6.26是指每年的6月26日是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

626服务中心属于禁毒办的派出办事机构,根据626服务中心详细介绍626服务中心内设五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办公综合室。主要功能是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戒社康、动态管控、信息采集、情报收集等“六位一体”的立体管控网络。并且都是属于禁毒

626服务中心作为禁毒办的派出机构,承担着特定的职责。该中心内设五个功能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和办公综合室。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此外,该中心致力于建立一个全面的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区戒毒康复、动态管控、信息采集和情报收集的“

626服务中心属于哪个单位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强制戒毒的相关内容。强制戒毒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戒毒所则是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场所,用于对这类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期限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禁毒管理、戒毒康复、毒情分析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扶持社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修正)

一、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贷款。截止11月底,总贷款余额xxxx 万元,其中:保证贷款:xxx笔,金额xxxx万元;抵押贷款:xxx笔,金额xxxx万元;全年累放各项贷款xxxx笔,金额xxxxx万元,累收回各项贷款xxxx笔,金额xxxx万元。其中“三农”贷款累放xxxx 万元。 五级分类无不良贷款。4、经营效益。公司到目前

1、“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投票 为弘扬宪法精神,线上可以开展宪法演讲比赛评选。普及宪法知识,让更多人深入理解宪法内涵,增强公民宪法意识。线上评选可以通过【人人微投票】上传选手资料,选拔优秀演讲者,为宣传宪法树立榜样,带动更多人参与。支持上传视频、图文进行评选。2、宪法创意作品征集大赛 面向

2.志愿者论坛策划启动。志愿者论坛策划的启动无疑遇到了重重的困难,但无论怎样,通过部门每个人的出谋划策,讨论构思,志愿者论坛的雏形初步形成,包括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为今后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二、宣传 1.部门招新。刚回到学校,便投入到了部门招新的过程中。我们连夜制作出了招新

要继续按照“经常性、广泛性、多样性、针对性”的禁毒宣传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广泛参与、面向全民、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广泛动员和运用一切有利于禁毒宣传工作的力量和条件,强化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夯实禁毒基础,不断提高全社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努力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斗争”的社会氛围。

626服务中心系禁毒办的派出办事机构,内设五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办公综合室。主要功能是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戒社康、动态管控、信息采集、情报收集等“六位一体”的立体管控网络。1、6.26是指每年的6月26日是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

626禁毒服务中心部门中期目标怎么回答

626服务中心属于禁毒办的派出办事机构,根据626服务中心详细介绍626服务中心内设五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办公综合室。主要功能是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戒社康、动态管控、信息采集、情报收集等“六位一体”的立体管控网络。并且都是属于禁毒

1. 村级六位一体治理体系是指在乡村治理中,联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代会、村监会、和谐促进会和村经济合作组织,形成一个协同合作的治理架构。2. 文明实践六支队伍是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组建六支具有特色的志愿者队伍,旨在面向群众开展文明实践活动。3. 一约四会是指实践站内的一约(实践

毒情严重地方要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专职社工、有宣传橱窗、有管理制度、有责任制度、有工作效果的要求,建立集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等“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中心。

社区禁毒六位一体是什么意思?"六位一体"是指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项目内容。通过城乡基层社区"六位一体"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的落实,将使城乡广大群众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即可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模

"六位一体"是指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项目内容。通过城乡基层社区"六位一体"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的落实,将使城乡广大群众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即可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及运行机制,是与国际接轨

社区禁毒六位一体是什么意思?

春风社区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牛街街道,是一个以回族居民为主的多民族学习型小区。社区交通便利,有多条公交线路覆盖,包括10路、626路、717路和859路等。所辖范围涵盖春风胡同、牛街、毁宴东里二区、南横西街、小寺街、教森槐子胡同和沙栏胡同的多个楼号和院落。社区占地面积0.2平方公里,共有1970户,

1. 成都念佛安养院的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上街626号。2. 成都双流区寿而康双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一家拥有三家综合性养老院的大型机构,总床位数达到600张。3. 该养老中心在成都和重庆等地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日间照料、健康养生、旅游度假、人才

目前,阳江已制定了“应帮尽帮”9项措施,结合社区警务改革,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完善市、县、镇、村四级管控体系,以白沙626禁毒服务中心为样板,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各镇(街)的626禁毒服务中心。去年12月,包括江城区岗列街道对岸村、阳西县程村镇石龙村和阳春春城街道春江社区等3个毒品治理试点的启动,标志着阳江禁毒工作

位于长春市新民大街626号的吉林省老干部活动中心,隶属于吉林省委老干部局,于1984年正式落成并投入服务。该中心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它南边紧邻风景如画的南湖公园,北侧则是气势宏伟的文化广场,西边则是宁静雅致的朝阳园林,为老干部们营造了一个宜人的学习、健身和娱乐的综合性活动场所。

626服务中心系禁毒办的派出办事机构,内设五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办公综合室。主要功能是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戒社康、动态管控、信息采集、情报收集等“六位一体”的立体管控网络。1、6.26是指每年的6月26日是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

626服务中心属于禁毒办的派出办事机构,根据626服务中心详细介绍626服务中心内设五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办公综合室。主要功能是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管理和服务,建立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戒社康、动态管控、信息采集、情报收集等“六位一体”的立体管控网络。并且都是属于禁毒

626服务中心作为禁毒办的派出机构,承担着特定的职责。该中心内设五个功能室:心理健康室、信息采集室、吸毒检测室、宣传教育室和办公综合室。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此外,该中心致力于建立一个全面的预防教育、服务帮教、社区戒毒康复、动态管控、信息采集和情报收集的“

626服务中心属于哪个单位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戒毒条例》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援助等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三)不满16周岁的;(四)60周岁以上的;(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备医疗、生活、教育、劳动等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除患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患有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第十九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重的。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第二十条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协调机制。期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并将社区康复决定书转交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安置基地(点)和社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者流动服务站(点),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第二十三条 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或者社区康复期满1年经评估康复情况良好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通知提出意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决定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依法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康复治疗、生活服务、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人员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可以自愿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决定予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完毕后,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及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教唆、介绍、引诱、欺骗他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禁毒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毒品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依法在物流集散地、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口岸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物流企业应当建立托运人、提货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90日备查,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第三十二条 禁止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宣传。第三十三条 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 销售戒毒药品的,应当在有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和药店销售,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检举人、揭发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和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禁毒科研和创建无毒县(乡、镇、单位)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管理不力,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一)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5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超过10人的,或者1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 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 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三) 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的;(四) 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五) 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八)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铲除的;(九)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宣传。因此选D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传涌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AddoilApplauseBadlaughBombCoffeeFabulousFacepalmFecesFrownHeyhaInsidiousKeepFightingNoProbPigHeadShockedSinistersmileSlapSocialSweatTolaughWatermelonWittyWowYeahYellowdog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6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